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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执转破”程序 兑现劳动者合法权益
作者:樊轩豪  发布时间:2024-05-07 09:38:4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毕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执行员巧用“执转破”程序,有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2年,谢某根据岳阳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安排,在工地搬卸地板砖时,不慎被建筑砖渣砸伤头部,经鉴定谢某伤残等级为拾级,后双方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问题产生纠纷,谢某诉至华容县人民法院。华容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三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未履行义务,谢某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员收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公司账户采取查询冻结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员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法人代表何某送达执行通知,但何某推脱自己已经不负责公司业务,现在公司负责人是公司股东张某,联系该股东张某后,张某与法人互相“踢皮球”,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进一步了解被执行人公司情况,执行员到公司注册地址进行调查,但该经营场所已无人在岗,仅剩无法处置的办公用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二)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结合该案事实情况,执行员依法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并准备将该案移送破产程序。

被执行人股东了解到该案即将进入“执转破”程序后,主动联系执行员,表示愿意偿还全部欠款。经执行员组织双方到法院协商,最终被执行人在当天就偿还了全部欠款,该案执行完毕。

该案中,被执行人作为企业法人,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明显有着“拖延、抵赖”心理,但法定代表人及公司股东仍需要公司作为承接业务主体,特别是对于建筑类企业,需要企业法人的相关建筑资质,才能承接业务。此时“执转破”程序是极为有效的强制措施,迫使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履行法定义务,在该案中也通过该程序,最终实现了执行完毕。

一审:刘 

二审:杨友力

三审: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刘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