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法官反复与被执行人沟通协商,释法明理,既未集结法警力量,亦未通知搬家公司,顺利将2间门面交付给申请执行人。
2002年,彭某与刘某夫妻二人购入了华容县某批发城的2间门面,房产证交由儿子小刘保管。2007年,在未经父母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小刘擅自将2间门面出卖给张某,张某善意取得门面后租赁给他人使用。2010年,刘某去世。直至2021年,彭某想将门面出租以增加收入养老,才发现儿子早就将其所有的门面卖给他人并已出租,彭某及其他2名子女遂将小刘及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返还2间涉案门面,但张某始终并未交付。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张某认为其被小刘欺骗,通过正当途径购买的门面不能为自己所有,造成了重大损失,在赔偿到位之前拒绝交付门面。执行法官耐心向被执行人张某解释,小刘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涉案门面的行为虽系无权处分,但张某取得门面支付了合理对价,且不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所以法院在判决书上确认了二人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张某因合同履行不能所产生的损失,可以向小刘另行起诉主张。经执行法官深入浅出的释法明理,张某最终表示同意腾房。
当准备进一步讨论腾房方案时,执行法官考虑到申请执行人最初的目的即为将涉案门面出租以收取租金,而现在2间门面已出租给他人,且租赁期限到2023年4月止。若承租人以后直接将租金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则可以省去复杂的腾房程序,既满足了申请执行人的收租需求,又保障了租户的租赁权利。听完执行法官的这一想法,双方当事人及承租人认为此举能化繁为简,一致同意。
后承租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后续租金,被执行人张某交付了涉案门面,一起腾房案件以不腾退圆满执结。
一审:杨 娟
二审:李建喜
三审:刘伯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