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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一纸判决解宿忧 六年烂路得重修
作者:刘为  发布时间:2022-09-27 08:44:42 打印 字号: | |

“六年多了,要不是法官替我们主持公道,现在村里面的路还是烂的,发自内心地感谢法院,感激法官……”9月23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门口,一位当事人一边紧紧握住法官蔡远卿的手,一边将印有“执法为公 心系农民”的锦旗交到他的手上。

来人是华容县某村委会支部书记。2016年8月,某建筑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合同之后,开始进入华容县某村修建天然气运输管道。当年9月,该公司没有与当地村委会联系协调的情况下,自行拆除了该村某组的限高限宽门,将超重的重型机器开进该村村级水泥公路上,造成该公路700余米路面损坏。

经会商,2016年10月,该公司与某村签订《道路毁坏修复协调意见书》,约定发包方预付公路修复押金,该公司派人对毁坏道路进行修复;但该意见书签订后并各方未按期履行。该村委会于2019年提起诉讼,后又经县、乡、村多方协调撤销诉讼,但后续仍未解决该路段的维修事宜。2021年6月,该村委会向华容法院申请诉前调查检测,经检测,该路段破坏严重,应进行破除重修,费用63万余元。2021年11月,该村委会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及该建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承办法官受案后多次到现场进行走访勘验,并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协商,各方仍不能达成一致。发包方以合同为依据,认为赔偿费用已包括在发包价格内;该建筑公司先后以己方并非赔偿主体,进场时相关车辆已做好防护措施及该公路已使用近十年,道路毁损并非该公司施工造成为由拒绝赔偿,不愿承担责任;而村委会则认为,该公路虽已使用多年,但一直完好无损,后来的路面损坏完全是由于施工时的重型机械的损坏,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某建筑公司辩称发包方为民事行为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双方签订了合同,该建筑公司应当独立承担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该建筑公司在未与村委会协商的情况下,自行拆除限高限宽门后,将重型施工车辆驶入该村,压坏该村700余米水泥道路,不论对轮胎采取何种措施,也不可能减轻超重施工车辆对道路的碾压破坏;道路被损坏之后,经过县、乡、村及各方协商,签订的《修复意见书》系各方协调一致的后果,建筑公司不顾当地民生关切,以不负责任的态度进行推诿,导致数年来道路的损伤程度越来越严重,由此造成的扩大损失,应当由侵权人某建筑公司承担。因该道路已经使用9年,可以适当减轻该建筑公司的赔偿责任,判决由该建筑公司承担拆除重建费用的80%(51万余元)。

某建筑公司不服判决,申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目前,该案某建筑公司已将赔偿金额全部履行。

 

一审:杨 

二审:李建喜

三审:刘伯才

 

 

来源:综合办公室
责任编辑:杨娟